新《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四大重要变化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于2025年7月1日起施行,相较于原来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主要有四点变化。

新变化让纳税缴费信用评价规则和修复标准得到了优化,笔者就此进行简要介绍。

一、扩展评价范围

新《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信息确认、身份信息报告,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纳税人缴费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其他企业法人、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其他类型纳税人缴费人可自愿申请纳入《办法》管理。

二、融入缴费事项

税务机关对经营主体采集的纳税缴费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信用基本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

信用基本信息:包括经营主体的基础信息和纳税缴费信用历史记录。

税务内部信息:包括经常性指标信息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比如税费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税务检查信息等信息。

外部信息:包括外部参考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比如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等信息。

三、优化评价指标

纳税缴费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

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经营主体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经常性指标中纳税缴费信息齐全的,从93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经常性指标中纳税缴费信息不齐全的,从90分起评。

直接判级方式:适用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税费事宜的经营主体或者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经营主体。

四、加大修复力度

加大了轻微失信行为修复力度:对于部分失信行为发生后3日内纠正的,可按100%修复原扣分分值。修复标准加分比例提升为挽回80%、60%、40%的扣分损失。

建立了欠缴税费指标渐次修复机制:根据补缴税费款占比和补缴及时性,综合计算分期补缴税费款企业修复加分。

新增了“整体守信修复”情形:对已纠正失信行为、履行法律责任,且自评价年度内最后一次评价指标扣分发生后连续6个月以上无新增失信行为记录的,连续无新增纳税缴费失信行为记录的时间每增加1个月,修复分值增加1分,修复分值上限为年度评价指标扣分分值且最高不超过11分。

细化了直接判D指标修复条件:根据偷税金额、罚款倍数、罚款金额、补缴时间等要素,将申请信用修复前连续没有新增纳税缴费失信行为记录的时长调整为3个月、6个月和12个月3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