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离岸信托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了离岸信托设立、存续、终止清算等环节的征税规定。
此次新政的落地并非孤立举措,而是全球税务监管升级、国内征管体系迭代的必然结果,笔者就此进行简要介绍。
利用离岸信托手段避税现状被终结。长期以来,离岸信托被高净值人群奉为财富传承与资产隔离的“神器”。它设立在开曼、BVI、泽西、库克群岛等地,通过“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架构,把财产的法律所有权与受益权分离。只要委托人不把钱“分配”到自己名下,这些资产产生的收益就仿佛处于税收的“真空地带”。《公告》的出台正是终结了这种避税现状,以后离岸信托里的钱,从进去那一刻起,就纳入中国税务机关的监管和应税视野了。
离岸信托个税政策于法有据、规则明确。《公告》借鉴国际通行做法、结合我国实际,分环节、分类型细化明确离岸信托个税政策,提高了税收确定性和透明度。另外,对个人在境外已缴纳的相关个税,可依法抵免;对已按规定缴税的信托收益,在实际分配时不再重复缴税。这两项安排都能避免重复征税、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信托所有环节统一适用20%税率。《公告》按照信托的生命周期,分别明确了各环节的纳税规则,其中包括设立、存续、终止等环节,全部适用20%税率。此外需特别留意的是,居民个人因移居境外转为非居民个人、遗产承继等特殊情形,《公告》均已明确相应的税收清算处理规定,纳税人应及时按规定进行申报。
个税将追溯3年,设90天窗口期。居民个人在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产生的应缴未缴个人所得税,以及非居民个人在2023年1月1日至本公告实施之日期间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产生的应缴未缴个人所得税,应在本公告实施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不加收滞纳金。应缴未缴个人所得税金额较大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延长追缴年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