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自然人起征点和申报规则重要变化

2026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正式施行,为细化征管口径,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相关公告,明确增值税起征点适用、申报管理等核心事项。

为帮助大家准确理解政策内涵,充分享受税收红利,笔者结合有关公告中与自然人密切相关的起征点适用及申报管理规定,对有关政策变化作出如下梳理和介绍。

一、提高起征点标准

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统一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一日内发生多次应税交易的,按日适用起征点标准。

二、明确6种特定情形

针对具有持续经营特征的自然人,税务部门统一明确了6种特定情形,应以当月全部销售额合计判断是否达到“月销售额10万元”起征点,不再按照普通自然人“按次纳税”规则,以单次交易适用按次起征点标准。

这6种特定情形包括:

(1)自然人一次性取得自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2)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3)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

(4)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

(5)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精简申报方式

为便利自然人办税,税务部门依托现有制度,提供了更加便捷的申报路径:

(1)代开发票即申报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在代开发票时征收增值税,即视为自然人办理了申报纳税。

(2)代扣代缴即申报

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即视为自然人办理了申报纳税。

(3)年度兜底申报

除上述两种情形外,本年度其他尚未缴纳增值税的应税交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 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自然人应于次年6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