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欠税公告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提升欠税管理工作质效,营造公平竞争的税收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总局制定了《欠税公告办法》。

笔者现就《欠税公告办法》进行梳理介绍如下,供企业家朋友参考。

一、相关背景

《欠税公告办法(试行)》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在推动依法诚信纳税、保障国家税收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税收征管体制改革不断深入推进,《办法》与税收征管实践不适应之处日益凸显。

为深入推进数字化转型条件下的税费征管“强基工程”,进一步提升欠税管理工作水平,充分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税务总局对《办法》进行了修改。

二、修改的主要考虑

(1)进一步规范税务执法

重点明确欠税公告流程、审批权限及责任主体,细化公告内容要素,进一步规范公告程序和内容,确保公告行为于法有据、程序正当、内容准确。

(2)进一步发挥欠税公告作用

统一公告渠道,优化公告时效,确保欠税信息按月更新。将欠税公告与纳税缴费信用联动管理,增强税法遵从的刚性约束。

(3)进一步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

坚持为民便民理念,增加纳税人救济渠道,异议成立的,公告机关及时更正或撤销公告内容。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欠税公告办法》共14条,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1)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

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内容;增加公告前推送纳税人确认及异议处理流程,对于公告内容纳税人可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公告机关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核实,异议成立的,及时更正欠税公告内容。

(2)调整公告范围

明确“欠缴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已缴纳欠税对应形成的欠缴税款滞纳金”应当公告。

(3)统一公告机关

将原来由省、市、县三级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状态、欠税金额大小等分层级公告修改为由欠税所属的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公告。

(4)统一公告频次

将公告频次统一为按月公告。

(5)统一公告渠道

方便社会公众了解欠税信息,规定公告机关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告纳税人欠税的情况,根据需要还可通过其他渠道另行公告。同时,新增各省税务机关在官方网站提供其管辖范围内的欠税公告查询。

(6)规范公告内容

提升内容的完整性,便于社会公众更加清晰全面地了解公告信息,公告中增加“欠税所属期”、“欠缴日期”等。

(7)优化不公告范围

与公司法、企业破产法衔接,优化可不公告情形,将破产程序中税务机关依法受偿但尚未入库的税款、税款滞纳金,以及依照法院裁定未获清偿的税款、税款滞纳金纳入可不公告的范围。

(8)及时更新机制

纳税人已缴清公告所列税款、税款滞纳金,或者因登记信息变更等导致欠税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公告机关于次月发布欠税公告时更新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