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土两税申报的政策要点

房土两税指的是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虽然是不同税种,但因房产大多建设在土地上,所以这两个税种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笔者就此进行简要介绍,供企业家朋友参考。

一、征税对象

房产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有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税法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行为税。

二、申报规定

房产税纳税义务人,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申报:

(1)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2)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3)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4)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5)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申报:

(1)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5)在征税范围内,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由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

三、纳税时限

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如下:

(1)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2)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无需等房产证办理,交付次月即需申报;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3)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如下:

(1)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2)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3)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4)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土地使用税。

(5)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土地使用税。

(6)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