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组织开展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试点工作

为推动代理记账机构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我国财政部、发改委、税务总局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决定组织开展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试点工作。

笔者现将信用评价试点工作有关事项梳理如下,供企业家朋友参考。

阶段性开展信用评价试点工作。试点工作自2025年11月22日起至2026年9月30日开展。其中,2026年1月31日前,财政部会同试点地区完善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系统配置;2026年2月至6月,各试点地区根据试点方案,组织开展试点工作,形成评价结果并公示;2026年9月30日前,各试点地区完成试点任务,总结试点经验,形成总结报告。

细化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规则。一是明确评价范围:评价对象为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上注册的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二是细化评价标准:各试点地区应完善评价细则,包括评价标准、评价内容及评价佐证材料等,并报送财政部会计司同意;三是明确评价信息来源: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应当以财政部门日常监管情况形成的信息为基础,以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有关监管情况形成的信息为支撑;四是划分评价等级: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结果按照信用状况从高到低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实行扣分制,初始分为100分,扣完为止。

明确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程序。一是组织实施信用评价: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的主体是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二是明确信用评价周期: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应重点反映代理记账机构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状况;三是建立结果公示机制:评价机关通过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等渠道对信用评价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15个工作日;四是健全异议申诉和信用修复机制:代理记账机构可以对行政处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异常名录等失信信息主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相关办理规则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强化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一是开展分级分类监管:对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的代理记账机构提供便利化服务,对B级的实施常规监管与业务指导,对C级的加强业务和政策指导,将D级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依法依规严格监管;二是加强结果应用:各试点地区应建立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三是开展激励惩戒:鼓励试点地区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激励惩戒,查询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记录,合理运用评价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