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公告明确了“反向开票”的具体措施和条件要求,为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全产业链加快发展营造了良好的税收环境,笔者就此进行简要介绍。
一、什么是反向开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这里“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就是“反向开票”。
实行资源回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是为了进一步提升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收购报废产品时取得发票的便利性。
二、政策实施时间
自2024年4月29日起,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向出售者开具发票(即“反向开票”)。
报废产品: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产品。
出售者:是指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报废产品或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连续不超过12个月“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不含增值税)的自然人。
三、反向开票的条件
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符合以下三项条件之一,且实际从事资源回收业务:
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应当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的:应当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要求,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
其他资源回收企业:除危险废物、报废机动车外,其他资源回收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要求,进行经营主体登记,并在商务部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