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问题及涉税提示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自行计算本年的应纳所得税额,再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的所得税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金税秘书就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常见问题及涉税提示进行了梳理归纳,为企业家朋友作简要介绍如下。

一、收入类

(1)接受捐赠。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及非货币资产,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补贴收入。除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且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外的补贴收入,应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关联交易。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做纳税调整。

(4)视同销售。对于将货物、财产用于市场推广、广告、交际应酬、对外捐赠或赞助支出的,应按税法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5)保险赔偿。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补偿的部分,应做纳税调整。

(6)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销售收入,应按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7)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申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的,被投资企业应将该股东及分红情况完整填写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上。

二、扣除类

(1)税前扣除凭证的使用。企业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及外部凭证,不得用于进行税前扣除;应当取得而未取得的发票,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

(2)工资薪金、职工福利性支出。虚列员工信息套取工资、以报销费用等不符合内部工资薪金制度变相发放工资薪金及福利不得扣除。

(3)佣金手续费项目。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扣除。

(4)利息支出。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5)捐赠支出。企业在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运费、人工费用等相关支出,不纳入公益性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应作为企业相关费用在税前扣除。

(6)其他有扣除限额的费用支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党组织工作经费应按税法规定的范围和比例进行扣除。

(7)资产折旧、摊销差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差异、会计和税收摊销年限差异,计提减值准备等项目应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调整。

(8)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扣除。

(9)母子公司服务费。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扣除。

(10)罚款、罚金和滞纳金。混淆罚款、罚金、滞纳金与违约金的性质,扩大扣除范围,应做纳税调整。

(11)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应为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应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

(12)计提费用。计提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除另有规定外,应做纳税调整。

(13)历史成本原则。企业持有的各类资产发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等应按照税法规定的历史成本原则进行调整。

(14)视同销售对应支出。企业将货物、资产、劳务用于捐赠、广告等用途时,进行视同销售纳税调整后,对应支出的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应进行纳税调整。

(15)特殊行业准备金。提取准备金的资产范围应符合税收规定。

(16)其他扣除项目。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扣除。

三、资产类

(1)资产折旧。固定资产按规定采取加速折旧的,税收与会计计算的折旧额有差异的,应做纳税调整。

(2)资产损失。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符合税法规定扣除条件并进行申报扣除,同时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备查。

四、特殊事项

企业在进行重组业务时,应统一按一般性或特殊性税务处理,非股权支付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五、弥补亏损

企业在计算弥补亏损时,应注意是否存在弥补亏损的年限、顺序、金额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问题,另外也要注意合并转入的亏损额、分立转入转出的亏损额是否正确。

六、税收优惠

(1)优惠项目管理。确认在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时,优惠项目填写是否准确,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是否混淆填报。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加计扣除或摊销。另外,负面清单行业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优惠。